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及第78/2021/TT-BTC号通知的规定,采用申报征税法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有义务转用电子发票。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业务运营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为确保合规并避免法律风险,经营户需要熟知与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相关的规则。本文将阐明关键要点,帮助您准确有效地开展发票开具业务。

电子发票的概念

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电子发票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方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的电子格式单据,用于根据会计和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录商业交易信息。该发票可通过连接到税务机关系统的收银机生成。

电子发票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发票,在发送给买方之前会先获得代码。该代码包括唯一的交易号码和基于卖方信息的加密字符集。第二类是未带税务机关代码的发票,由组织自行创建并直接发送给客户,无需事先获得税务机关的验证。

发票示意图

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三种情况

根据第78/2021/TT-BTC号通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必须在三种具体情况下使用电子发票。

第一种情况适用于申报征税法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这是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定期使用电子发票的群体。

第二种情况与按定额征税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关。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他们将由税务机关按每次交易发生时开具带有代码的电子发票。

第三种情况适用于按每次交易发生时申报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与第二组一样,如果需要使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按每个具体交易单独发放电子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的注意事项

按次获得电子发票的对象

按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在需要时,可由税务机关按次协助开具带有代码的发票。不经常经营且无固定经营场所,按每次交易发生时纳税的个人经营者也属于此类对象。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按次获得发票。例如,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务登记号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仍可申请开具发票以清算资产。已暂时停止经营但需要完成先前已签订合同的个体工商户,也将获得类似支持。因税务机关强制停止使用发票的情况也在此列。

电子发票服务免费

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中小型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在开始使用后的12个月内可免除带有代码的电子发票服务费。优惠地区名单在第118/2015/ND-CP号法令中规定。

不属于免费范围的对象将需要根据与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支付服务费用。

必须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6条第1款列出了必须停止使用带有代码的电子发票的情况。

当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号失效或被税务机关认定在注册地址未开展经营活动时,将停止使用发票。个体工商户主动向主管机关申报暂停经营也会导致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严重的违规行为也会导致类似后果。如果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销售非法商品、禁品、假冒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有关部门将进行查处并通知税务机关处理。伪造发票以侵占资金的行为也是导致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原因。

此外,当税务机关通知因税务强制执行而停止使用发票,或者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暂停经营不符合标准的有条件行业时,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哪个税务机关按次发放发票?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3条第2款第c项明确规定了申请发票的申报地点。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将在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局提交申请。相反,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将在居住地或注册经营地的税务局提交申请。

从定额征税转为申报征税的路线图

从2026年起,税务机关将实施个体工商户从定额征税法向申报征税法转变的路线图。这将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全面完成记账、开具和发送电子发票、在线申报和缴纳税款等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简单地缴纳定额税。

为帮助小型经营户适应新规定,而无需聘请会计或进行复杂的簿记,已开发出多种全面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可在单一平台上集成销售管理、税务申报、税务缴纳、电子发票开具和会计账簿管理等功能。

结论

电子发票的使用已成为采用申报征税法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的强制性义务。充分了解电子发票的规定,从概念、适用对象,到可以获得发票的情况和必须停止使用的情况,对于所有经营户能够透明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从定额征税转向申报征税的背景下,配备合适的工具来管理账簿、申报税务和开具电子发票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GTG CRM提供集成的自动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帮助经营户轻松开具合法发票,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发送数据,同时支持检查和检测进项发票的错误。因此,经营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并完全遵守税务机关要求的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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