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税法和发票法规,在发生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活动时,电子发票是强制性凭证。
确定正确的开票时间对发票的有效性和产生的税务义务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律规定的开票时间
销售商品的发票开具时间
根据 Decree No. 70/2025/ND-CP Amendments Decree No. 123/2020/ND-CP Article 9(1) Item a Clause 6 of Decree No. 70/2025/ND-CP, it is stipulated:
销售商品的发票开具时间为将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是否已收到款项。
此规定适用于:
- 普通商品销售
- 国有资产销售、转让
- 国家储备商品销售
对于商品出口,开票时间由卖方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根据海关法律办理海关手续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提供服务的发票开具时间
提供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完成服务提供的时间,无论是否已收到款项。
如在提供服务之前或之中收到款项,则开票时间为收到款项的时间,但不包括以下款项:
- 定金
- 为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的款项
此规定适用于以下特殊服务:
- 会计、审计
- 财务咨询、税务咨询
- 价值评估
- 技术勘察、设计
- 监理咨询
- 建设投资项目编制
关于开票时间的常见情况
可以补开电子发票吗?
不可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补开发票。不按时开具发票或故意补开发票是违反发票行政处罚的行为。
先交货后开票可以吗?
不可以。
先交货但不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时开票,将被视为不按时开票,并将依法受到处罚。
因不按时开票而受到处罚的金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Decree No. 310/2025/ND-CP 将生效,规定:
因不按时开票而受到处罚的金额最高可达7000万越南盾,具体取决于:
- 违规性质
- 违规程度
- 违规次数
按时开票是强制性要求,而非选择。
处理错误电子发票的原则
已开具、有税务机关代码但尚未发送给买方,发现错误
卖方执行:
- 开具新的电子发票进行替换
- 注明:“替换发票 mẫu số… Ký hiệu… Số… Ngày… tháng… năm…”
- 将替换发票发送给买方
- 同时将替换发票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
已发送给买方,发现错误
a. 买方名称、地址错误(税号无误)
卖方:
- 通知买方
- 无需重新开具发票
- 按照 mẫu 04/SS-HĐĐT 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
b. 税号、金额、税率、税额或商品规格、质量错误
卖方和买方(如为法人)必须:
- 签订协议,明确说明错误内容
然后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调整发票: 适用于需要调整部分内容的情况。
- 注明:“调整发票 mẫu số… Ký hiệu… Số… Ngày… tháng… năm…”
- 注明调整的增加或减少部分
替换发票: 适用于需要完全替换原始发票的情况。
- 注明:“替换发票 mẫu số… Ký hiệu… Số… Ngày… tháng… năm…”
开具后:
- 卖方签字盖章
- 将发票发送给买方
- 将调整或替换的发票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
阅读更多: 关于替换发票和调整发票的汇总
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折扣、促销、工程价值调整: 在当前周期开具新发票,注明增加或减少的差额。
开票后退货、降价: 只开具调整发票,不适用替换发票。
同一买方当月有多张错误发票: 可以开具一张调整发票或一张替换发票,附上原始发票明细表。
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上缺少强制性说明的情况
- 发票被认定为无效
- 必须按照原始形式重新处理
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再次出现错误的情况
替换发票按照链式处理: F0 → F1 → F2 → … → Fn
调整发票按照累加原则处理: F0 + F1 + F2 + … + Fn
重要提示
自2025年6月1日起:
- 已开具的电子发票不得取消
- 所有错误都必须通过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来处理
结论
对于新卖家而言,掌握:
- 何时必须开票
- 按时开票
- 正确处理错误
是遵守法律、避免处罚风险、确保透明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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